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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待遇”歸夫妻 丈夫擅自處分無效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8日 16: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成都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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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提出離婚並要求分割房屋,丈夫立刻將單位給的“住房待遇”擅自退回,想讓妻子權益落空。近日,青羊法院審理了一起頗受關注的離婚財産案件。經過審理,法院明確單位給予的“住房待遇”歸夫妻雙方,丈夫擅自作出的退回無效。由於丈夫的擅自退回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法院判決丈夫少分夫妻共同財産。

  張某與肖某原係夫妻,丈夫肖某是一藥業集團的總經理助理。2003年,肖某以承諾“決不擅自提出離開集團工作崗位”等條件接受了該集團提供的“高級幹部住房待遇”40萬元。隨後,肖某與妻子花了45萬元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交房後夫妻倆即動工裝修,但不久兩人由於打離婚官司而停止裝修,雙方認可的裝修價值約為12萬元。在此期間,肖某擅自以其不能履行因享受“公司高級幹部住房待遇”對單位所做出的承諾為由,單方面將該套房屋退回公司。後因肖某弟弟與其在同一公司,也為該公司高級幹部,於是肖某向房産公司反映該套房屋是幫其弟弟登記的,請求予以變更備案,房産公司在進行電話核實後幫其辦理了變更登記。

  2005年,法院判決張某和肖某婚姻關係解除,但未對該套房屋予以審理,告知須另行起訴。近日,張某將肖某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該套房屋係夫妻共同財産;房産公司與被告肖某弟弟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且因肖某轉移夫妻共同財産,請求判令該套房屋歸張某所有,由張某補償總房款的20%給被告肖某。

  案件審理時,肖某向法庭表示,此房屋大部分房款是用公司提供的“住房待遇”所購,自己對該房屋只享有使用權,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産進行分割。如果將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産,則應平均分割。

  法院審理後認為,肖某在與張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其從所在單位取得的“公司高級幹部住房待遇”40萬元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産。兩人花費45萬元所購房屋,因已向房産公司支付完畢全部房款及辦理房屋産權的稅費,其合同義務已履行完畢,故該房屋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産。肖某提出其退房是根據對公司的承諾,該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財産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因肖某在離婚期間轉移夫妻共有財産,存在一定過錯,依法應少分。目前,該房屋評估價值為100萬餘元,兩人認可的裝修價為12萬元。現雙方已離婚,作為夫妻共同財産的該房屋應依法分割。鋻於張某主張要房屋,故法院依法判決房屋歸原告張某所有,張某補償肖某總房款的30%,即34萬餘元。目前,該案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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