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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責任人應實行終身行業禁入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8日 02: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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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該對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責任人實施終身行業禁入。”昨日,四川省人大代表、四川三友集團董事長郝士權,向省十一屆人大五次會議提交了《關於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責任人終身行業禁止進入制度的建議》。他認為,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實施終身行業禁入,將是解決當前食品安全事故頻發最有力的措施之一,“建議儘快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出臺相關規定”。(1月15日《華西都市報》)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這兩句話,我們的耳朵聽起老繭了,然而依然有不少人充耳不聞。從2011年年初的“瘦肉精”事件、奶粉砷超標事件,到年中的味千拉麵“豬骨湯精”事件、“假綠色豬肉”事件等,如此頻發的食品安全事故,每一次都深深刺痛著公眾的神經,同時也是對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拷問。

  時下有一種聲音:每每出現食品安全事故,都是監管出問題。這話對,但不全對。這麼多食品企業、這麼多食品行業從業人員,監管者有多少?豈能天天跟著別人屁股後面轉?監管到位了又如何?能對食品安全事故責任人進行什麼很有效的、具有強大威懾力的處罰呢?

  自“三鹿奶粉”事件後,國家加大了對食品安全犯罪的懲治力度,出臺了《食品安全法》。在刑法修正案(八)中,也進一步加大了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但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現實是,目前絕大多數的食品安全事故遠達不到刑法所規定的標準,受到的多是行政處罰。而根據《食品安全法》,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也只是吊銷營業執照,直接負責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産經營管理工作。

  行政處罰、吊銷營業執照、5年禁入期……這樣輕的處罰、這樣低的違法成本,能對食品安全事故責任人有多大的威懾力?加上食品安全事故存在發現滯後的特點,許多相關責任人都是經營很久獲利甚多後才被查獲,違法所得難以計算也難以處罰沒收。5年禁入期過了後,這些人還會有足夠資本捲土重來,説不定食品安全事故依然頻發。如果對食品安全事故責任人實行終身禁入,無疑會讓食品企業和從業人員有所畏懼,作假時“心有慼慼焉”。如果心裏有了對法律、對制度的敬畏,必將有利於解決當前食品安全事故頻發的困境。

  當然,實行食品安全事故責任人終身禁入,也不是萬全之策,必須雙管齊下,食品安全事故頻發的情況才能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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