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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通過公民無償獻血條例:獻血後可享公假2日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5日 18: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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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機構必須使用採供血機構供應的血液

  法制網記者吳曉鋒 實習生楊艷

  海南省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2月11日審議通過《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條例對公民無償獻血作出明確界定,規定公民無償獻血後,可以享受公假2日。

  條例提出,在海南省居住的已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均可以參加無償獻血。參加無償獻血的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採供血機構登記、獻血。公民無償獻血後,可以享受公休假兩日。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自願獻全血者每次獻血量一般為200毫升或者400毫升;兩次採集間隔期男性不得少於3個月,女性不得少於4個月。

  同時,提倡和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獻血,為社會無償獻血做表率。海南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臨床用血應急保障機制,保證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下的臨床用血需求。

  在條例修正案草案審議過程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採供血是非營利性公益事業,廣播電視、文化、教育等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普及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無償獻血的公益性宣傳。因此條例修改為,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教育等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普及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無償獻血的宣傳。新聞媒體應當每年有計劃地免費開展無償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條例還規定,醫療機構必須使用採供血機構供應的血液,緊急搶救需要用血又無備用血時,經當地採供血機構同意,可以臨時向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按照採血技術規範採用適量血液。

  此外,條例加大了非法採血的行政處罰力度。對於非法採血醫療機構,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取締,沒收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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