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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期間省會將有限制經營燃放煙花爆竹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5日 16: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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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確保廣大市民歡度春節,石家莊市政府1月12日下發《關於2012年春節期間市區有限制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告》,決定今年市區範圍內繼續實行有限制經營燃放煙花爆竹。

  春節期間,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為1月16日(農曆臘月二十三)、1月22日(除夕)至2月7日(農曆正月十六)、2月23日(農曆二月初二)的早7時至晚10時。除夕夜延長至次日淩晨1時,正月初一提前至淩晨5時。未經市公安局批准,其他時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

  在市區範圍內,只允許銷售、燃放除小禮花類、摩擦類、煙霧類、內筒型組合煙花外的C、D級煙花爆竹産品。嚴禁銷售、燃放B級和B級以上産品、兩響炮、鐵炮、拉炮、摔炮、砸炮、手持升空類煙花、禮花彈、土火箭、土老鼠等裝藥量大、敏感度高、危險性大的品種和未經批准生産、銷售的各類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經營點憑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臨時佔道許可證,懸挂規範統一的標識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允許銷售日期為1月13日(農曆臘月二十)至2月6日(農曆正月十五)。

  《公告》規定,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産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造成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産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根據情節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責任。

  省會356個煙花爆竹銷售網點今日開售

  從有關部門獲悉,遍佈省會街巷的煙花爆竹銷售點于1月13日開始營業。今年,經石家莊市安監局審核批准,省會市區增設煙花爆竹銷售網點46個,總銷售網點數達到356個。

  紙質包裝的環保無土鞭炮品種今年首次進入省會市場,燃放後不會出現滿地黃土的情況,更乾淨、更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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