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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門反彈夾傷手指 物業、在前出門者均需擔責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5日 15: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法院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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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是到某寫字樓辦事的一趟日常之行,卻因進門時跟在他人身後,被反彈回來的大門夾傷左手中指至骨折。傷害事故發生了,責任該如何承擔?傷者李女士將寫字樓物業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全部責任。楊浦區法院審理後追加在前出門者張先生為本案第三人,判決物業承擔50%責任,張先生承擔30%責任,李女士自己需承擔20%責任。

  【案件回放】

  李女士至某商業寫字樓辦事,在門口正好遇到張先生欲推門而入,她遂尾在後。誰料待張先生進門後,大門反彈回來,李女士此時正在伸手推擋過程中,她的左手中指被夾傷骨折。為治療,李女士花去醫療費、交通費等共計4600余元。她認為某寫字樓物業對該大樓設備安全未盡安全管理義務,玻璃門反彈力過重,致自己受傷。故起訴至楊浦區法院要求某寫字樓物業賠償自己全部損失4600余元。

  【以案説法】

  楊浦區法院審理該案過程中,依職權追加在李女士之前推門而入的張先生為本案第三人,對各方應承擔責任進行劃分。法院認為,因已難以還原事故當時的實際狀況,幾方當事人均難以舉證證明非因自己過錯所引起事故,故傷害事故責任可酌定分擔。對於張先生而言,在公共場所使用公共設施,應充分注意對周圍人員的人身安全,出門、進門須輕拉輕放。現李女士因大門反彈造成手指骨折,可以斷定張先生以較大力氣推拉大門,造成大門反彈力度強勁,對此張先生雖非故意,亦應承擔30%責任。某寫字樓物業作為管理者,應確保樓宇設施使用的安全性能,對存在安全隱患應及時予以調整。李女士手指被夾傷顯現出該物業的管理存在不盡完善之處,對此,某寫字樓物業應承擔50%責任。最後,李女士在公共場所亦應注意自身安全,發生危險時,她主動伸手欲接觸門沿,造成擠壓傷害,缺乏安全意識,故亦應自行20%責任。

  【法辭典】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十八條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産;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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