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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陷害見義勇為者當追責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5日 05: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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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潘從武 “如果讓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不但影響到見義勇為者個人利益,也使許多群眾感到沒有社會安全感。建議儘快制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見義勇為保護條例》,宣傳、保護、鼓勵各族人民見義勇為,進一步明確誣告陷害見義勇為者的行為將被依法追究責任。”正在參加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一屆人大五次會議的烏魯木齊市代表團代表宣國軍説。

  宣國軍認為,當今社會,“見義不為”的事件時有發生,“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象頻頻上演,因此,應儘快制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見義勇為保護條例》,對見義勇為者的表彰、獎勵、救助、安置、撫恤等各項事宜用法律形式確立下來,從而使見義勇為的義舉受到法律的支撐。

  宣國軍説,目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雖然對見義勇為的褒獎態度很明確,但卻缺少相應的法律規則調整見義勇為行為。只有制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見義勇為保護條例》,將見義勇為行為納入法律的調整範圍,實現道德法律化,才能進一步弘揚社會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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