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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西爆炸案一審兩人被判死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5日 02: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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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 12日,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致9人死亡的瀘西“11 18”爆炸槍擊案進行一審宣判:以爆炸罪,故意殺人罪,非法製造、買賣、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並罰,判處王建福死刑;以爆炸罪,故意殺人罪,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並罰,判處王飛雲死刑。其餘24人分別被判緩刑直至死緩。

  法院審理查明,王建福在經營瀘西“小松地”煤礦期間,與鄰近的“耀進”煤礦經營者鄭春雲因越界採煤一事發生糾紛。“小松地”煤礦從事電工工作的王飛雲得知此事後,即向王建福表示自己可以獨自對付鄭春雲,王建福表示同意。

  後王建福與王飛雲多次密謀。王飛雲實施了埋設炸藥、製作多枚土炸彈、練習射擊、構造射擊孔等活動。王永林按王飛雲安排先後兩次從“小松地”煤礦倉庫取出其保管的6包岩石型乳化炸藥(每包4公斤)和6枚瞬發電雷管,交給王飛雲到“小松地”煤礦2號井井口處的水泥房內進行埋置和連接。去年11月17日晚,王建福得知鄭春雲將於次日組織多人到“小松地”煤礦與其鬥毆,便將消息告訴王飛雲。

  去年18日8時許,王飛雲指使王永林等人在“小松地”煤礦入口處監視,並指使人待鄭春雲一方車輛、人員進入煤礦後駕駛裝載機將路口堵塞。9時許,王飛雲見鄭春雲一方的120余人在“小松地”煤礦2號井井口附近聚集,遂將預先埋設在2號井井口附近水泥房內的炸藥引爆,造成鄭春雲一方人員石朝文、楊洪敏死亡,19人不同程度受傷。鄭春雲一方其他人員又持長刀、木棒等器械衝上前來,王飛雲到預先準備好的射擊位置用小口徑步槍朝鄭春雲一方人員射擊,造成7人死亡。

  王建福、王飛雲等人當庭表示不服判決要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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