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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欠薪罪”,看上去很美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5日 01: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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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巴中市平昌縣務工人員譚勇在貴州打工近兩年,原本指望讓老婆孩子過上好日子,結果為了工錢,被逼得爬上40米高的塔吊,足足待了68天,到現在問題也沒得到徹底解決。(1月12日《青年時報》)

  時至農曆的年末歲尾,每一年的話題總是出奇的相似,而農民工討薪的話題總是離不開媒體的視線。就像務工人員譚勇所感慨的那樣:國家那麼重視農民工欠薪問題,但農民工討薪之路為什麼還是那麼艱辛而又漫長?

  社會公眾和法學專家期盼的欠薪入刑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得以實現,但這把指向欠薪老闆的利器,很少派上用場。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很多地方從保護本地經濟的增長出發,對於領導掛牌的重點企業予以不合理的司法保護。對於涉及到該類企業的所有案件,都需要經過嚴格的“層層把關”。企業因為欠薪而受到刑事處罰,地方領導不會袖手旁觀。

  二是惡意欠薪罪門檻較高。刑法修正案(八)為惡意欠薪罪設置了三個前置條件。第一,要求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用轉移財産、逃匿等非法手段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第二,要求欠薪數額較大。第三,必須要經過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而用人主體拒不支付。但在司法實踐中,雖然欠薪數額沒有達到較大的程度,但是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卻很常見,這並沒有納入惡意欠薪罪的定罪標準中。另外,在勞動者求助於有關政府部門而遭遇行政不作為時,惡意欠薪罪的利劍就不可能發揮其作用。

  自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惡意欠薪罪的司法案例,仍然是媒體經常追逐報道的新聞。但在更大更廣的現實層面上,惡意欠薪罪卻屢屢成為“花瓶”,影響的不僅僅是這個法律條文的實施,更為嚴重的是,關係到社會公眾特別是農民工對於法治的信仰。務工人員譚勇寧願在40米高的塔吊上生活68天,也不願意通過行政或者司法途徑解決問題,恐怕也是源於對法治的信仰危機。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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