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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工作17年被停用 律師:單位須為勞動者購買社保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4日 18: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正義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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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義網海南1月12日電(記者李軒甫 通訊員黨朝峰)“我們從1994年開始辛辛苦苦工作到現在,17年過去了,最後得到的卻是讓我們停工,而且沒有給我們任何補償,我們要討回一個公道。”近日,海口供電公司某供電所職工黃翔(化名),向有關部門訴説包括自己在內的6名職工所遭遇的不幸。由於17年來沒有與供電所簽訂任何勞動合同,今年5月1日,供電所以他們6名職工係“臨時工”為由,結束了他們的用工關係。

  被解雇職工:“沒有與供電所簽勞動合同”

  據配電工黃翔介紹,1994年8月份,他和其他5名工人同一批來到當時的供電所工作,主要負責高低壓配電、檢修和維修等工作,2006年下半年,供電所更名為XX供電所,他們也隨著轉入該供電所工作,這一幹就是17年。“我們當時缺乏法律意識,沒有與供電所簽訂勞動合同,但我們自從工作後,就一直按照供電所規定的時間上下班工作。”

  另一名姓常的職工稱他們在今年4月29日之前,一直按照供電所規定的時間正常工作,同時還拿出了他在4月29日當天的值班表作證。然而,讓黃翔等6名職工沒想到的是,今年5月1日,他們突然接到供電所的通知,要求他們以後不用再來供電所工作。

  供電所:“考慮幫助工人解決生活困難”

  2011年12月12日上午,6名職工與供電所相關負責人進行了協商,黃翔稱,他們6人主要有兩點要求,首先要求供電所為他們補交1994年8月1日以來所欠的社保費;其次,要求供電所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

  對於6名職工反映的情況,海口供電局企業管理部相關工作人員對此做了確認,該工作人員同時表示,這6名職工屬於供電所招聘來的職工,按照公司管理規定,由於沒有與供電所簽訂勞動合同,所以決定從今年5月1日開始解除用工合同。“他們已經請了律師,並且申請了勞動仲裁,我們供電所這方面也同意走法律途徑,同時,我們也考慮暫時幫助工人解決目前生活困難的問題。”

  對於6名職工遇到的問題,海口市勞動仲裁部門有關工作人員表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工人每天為用工單位工作不到4個小時,每週不超過24個小時的屬於非全日制工作,如果每週和每天工作時間均超過規定時間,就屬於全日制工作,屬於全日制工作的,用工單位應該從用工之日起,為工人繳納社保。此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工人為用工單位連續工作年滿或者超過十年以上時間,工人有權利要求同用工單位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非全日制工作除外)。

  律師説法

  海南法立信律師事務所周蕓妃律師認為,如果能夠證明6名配電工與該供電所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根據勞動法規,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從工作之日起一直補繳到離職時間。此外,從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關係的都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不簽訂的話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承擔11個月雙倍工資。但是勞動者要注意遇到這種情況要及時行使相關的訴權,以免超過相應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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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停用
  • 勞動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臨時工
  • 1994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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