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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處收送“紅包”的“高壓線”必須帶“電”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3日 22: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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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庸諱言,近年來,逢年過節幹部收送紅包的現象愈演愈烈,許多垮臺的腐敗官員的鉅額贓款都是紅包聚斂的。“身為官場掌權人,每逢佳節倍思錢。”由此老百姓把脈官員心態的詩句,可見民眾對官員收送“紅包”行為之深惡痛絕。

  為順應民心,促進廉潔從政,遏制幹部收送“紅包”行為,近日,廣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貫徹落實〈廉政準則〉深入開展治理收送“紅包”問題工作的意見》。(1月10日《人民日報》)

  該《意見》要求苛嚴,頗具震懾性,有所列4種情形之一者,一律先予免職,再根據有關規定從嚴處理。一是用公款贈送“紅包”;二是收送管理或服務對象的“紅包”;三是授意或委託特定關係人收送“紅包”;四是多次收送“紅包”。應該説,這一規定是夠厲害的,無異於一條遏制幹部收送“紅包”的“高壓線”。不過,《意見》好不厲害,無異於一條遏制幹部收送“紅包”的“高壓線”。不過,其仍需補充完善,否則,“高壓線”不帶電,也就是個空架子而已。

  其一,需要明確“紅包”數額。《意見》沒有對“紅包”的數額作出界定,是百元、千元還是萬元?一般對經濟違法違紀行為追究黨紀、政紀或刑事責任,都是規定“起點”數額的,故而對於追究收送“紅包”行為也應明確“起點”。“紅包”不設追究的“起點”,沒有標準,追究和嚴處就會出現扯皮甚至淪為空話。

  其二,無須設置“多次收送‘紅包’”條款。如果以“多次收送‘紅包’”為據,兩次以上為多次,試問,那收送一次者是不是就可以免於嚴處?倘果非多次收送“紅包”方才追究和嚴處,收送一次可以免處,這個“第四條”豈不是將前“三條”乃至整個《意見》都推翻了?

  其三,要重獎舉報者。舉報有風險,獎勵措施也是對舉報風險的一種補償,且“重賞之下必有勇夫”,為調動群眾尤其是“體內”舉報幹部公款收送“紅包”的積極性,《意見》應該增加重獎措施。

  其四,查處不力也要被追究。實踐證明,許多反腐倡廉的規定都很好,卻因為落空而淪為“白條”,關鍵是有關執紀部門作為不力或不作為。所以,群眾舉報領導收送“紅包”,有關部門如不理睬,或敷衍推諉,或泄漏舉報人信息,更需要從嚴從重懲處。要制訂切實保護舉報人週密的措施。

  對於官場來説,年關就是“廉關”,估計不少地方也都會出臺類似的《意見》,如果當真想讓《意見》成為遏制和嚴處官員收送“紅包”的“鐵規”,有必要把筆者上述幾點建議補充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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