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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陽建工集團原董事長一審被判13年行賄受賄都圍著工程轉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3日 18: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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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安徽省利辛縣檢察院立案偵查並提起公訴的該省阜陽建工集團原董事長劉和平涉嫌受賄、行賄一案日前有果,利辛縣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劉和平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年過半百的劉和平一直在國有企業阜陽建工集團工作,歷任技術員、總經理、副董事長等職務,2002年至案發任該集團董事長。2011年3月31日,亳州市檢察院將劉和平涉嫌行賄、受賄一案依法指定利辛縣檢察院管轄。

  該案提起公訴後,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阜陽建工集團中標亳州市中級法院綜合樓工程,為感謝亳州市中級法院原院長楊德龍(另案處理)在工程招投標期間的幫助,劉和平經與負責該工程的阜陽建工集團項目經理王維峰(另案處理)商量,2003年9月送給楊德龍一張13萬元的存摺和7萬元現金。此後,為了該大樓的工程款撥付及裝修等事宜,劉和平又先後6次共送給楊德龍15萬元。1999年至2003年,劉和平為了使阜陽市中級法院院長劉家義(已判刑)能夠在阜陽建工集團承建審判大樓工程款的撥付上提供幫助,先後7次共送給劉家義14萬元。

  關於劉和平受賄一節,法院經審理認定,1999年至2010年,劉和平在任阜陽建工集團副董事長、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共計278萬元人民幣和5000美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記者從判決書中看到,在向劉和平行賄的17人中,有14人是其建工集團的項目經理、下屬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負責人,劉和平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承建安排、幫助貸款、協調工程上的關係等方面為之謀取利益。(記者吳貽夥 通訊員利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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