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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遇老人跌倒扶一把 省政協委員建議用法律武器撐腰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3日 10: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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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是北大人,看到老人摔倒了你就去扶。他要是訛你,北大法律系給你提供法律援助,要是敗訴了,北大替你賠償!

  你是復旦人,看到老人摔倒了你就去扶。他要是訛你,宣克炅師兄替你曝光;要是敗訴了,陳天橋師兄替你賠償!

  ……

  最近,“撐腰體”成為微博最熱的句式,然而,“撐腰體”的背後透露著施救行無法得到有效保護的無奈。

  今天,浙江省臺聯以集體提案的形式向省政協十屆五次會議遞交了一份建議,建議對施救行為進行立法,保護見義勇為者,弘揚社會正氣。

  施救行為亟需立法保護

  省臺聯專職副會長鄭博光是這份提案的發起人,鄭博光説,從人性化角度分析産生“見死不救”現象主要原因,是由於多數人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引火燒身”、“惹麻煩”顧慮。

  “究其深層次問題是不僅僅是思想道德的價值觀問題,而是反映了法律在保護施救行為方面的缺失,常常發生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的現象。”鄭博光説,這才是道德缺失的關鍵所在。

  “以往酒後駕車屢禁不止,去年立法把酒後駕車上升到犯罪行為,現在此類現象少多了。”鄭博光舉例説,如果施救行為上升到法律層面來解決,相對較容易解決。

  政協委員建議嚴懲誣陷者

  “如果要幫助一個人,需要拍照、找第三方證人來保護自己,一個生命就可能在猶豫中消失。”鄭博光説,然而,被救助者如果誣陷救助者,那該如何?

  鄭博光嚴肅地説道,誣陷施救者的這種行為不僅是對見義勇為者極大的傷害,更對社會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讓更多的有心人碰到這樣的事情會猶豫。

  “現在對誣陷方沒有很有效的處罰規定。”鄭博光建議説,法院面對這樣的案子,應該由被救助者舉證,如果是誣陷,應當嚴懲被救助者。

  “見死不救”也要立法

  如果施救行為有了法律保護,再遇到危及情況時不出手相助,那也得受到懲罰。鄭博光説,廣東的小悅悅事件,十八名路人的冷漠令人感到心寒,“見死不救”也要立法。

  “建議借鑒國外的立法鑒定。”鄭博光舉例説,《法國刑法典》規定,“任何人對處於危險中的他人,能夠個人採取行動,或者能喚起救助行動,且對其本人或第三人均無危險,而故意放棄給予救助的,處5年監禁並扣50萬法郎罰金”。

  不過,“見死不救”構成犯罪有嚴格的規定,一般只適用於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之時,對於無法救助即便行為人有能力救助而誤認為無法救助,也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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