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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新上市公司需申報個人限售股成本原值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3日 09: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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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下發通知要求,自3月1日起,網上發行資金申購日在3月1日(含)之後的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公司(簡稱新上市公司)在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申請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一併申報由個人限售股股東提供的有關限售股成本原值詳細資料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對該資料出具的鑒證報告。

  財政部稱,此舉是為了進一步完善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辦法。限售股成本原值指限售股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稅費。

  通知要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收到新上市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後,應及時將有關成本原值數據植入證券結算系統。個人轉讓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實際轉讓收入和植入證券結算系統的標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實際轉讓收入減去成本原值和印花稅、佣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合理稅費後的餘額,適用20%稅率,直接計算需扣繳的個人所得稅額。

  對確實無法提供有關成本原值資料和鑒證報告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記後,將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報有關成本原值資料和鑒證報告,並按規定以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

  通知明確,如轉讓方證券賬戶為機構賬戶,或對於個人持有的新上市公司未解禁限售股被司法扣劃至其他個人證券賬戶,在受讓方再次轉讓該限售股時,以受讓方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其轉讓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

  新上市公司提供的成本原值資料和鑒證報告中應包括但不限于:證券持有人名稱、有效身份證照號碼、證券賬戶號碼、新上市公司全稱、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數量、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每股成本原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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