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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規定破壞環境行為最高可罰款50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2日 23: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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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烏魯木齊1月10日電 (記者李曉玲)生態環境脆弱的新疆,重新修訂了已施行16年之久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下月起正式施行的新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加大了對破壞環境行為的處罰力度,最高罰款可達50萬元。

  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修訂通過的新版《條例》結合新疆開發建設與環境保護的現實需要,從環境保護的總體要求、環境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環境污染防治等方面作了具體的法律規定,其中一些章節把民生問題列為環境保護的重中之重,並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

  新疆環保廳廳長杜力洪阿不都爾遜説,從新疆環保廳近年來開展的“廳長網上接待日”和環境信訪等途徑收到的群眾投訴案件來看,群眾普遍反映、投訴最多的環境問題,多為涉及居民生活環境的噪聲污染、揚塵污染等問題。

  修訂後的《條例》對關係城鄉群眾居住環境的飲用水水源地、城市污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置、噪聲污染、揚塵污染、農村環境等做出具體規定。

  修訂後的《條例》還賦予新疆環保部門更高職權,規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新疆的環保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將環境保護工作經費納入各級政府財政年度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相應增加,還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其中最高處罰額度升級為50萬元,體現了嚴格控制環境污染,保護環境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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