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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照門"是否侵犯官員隱私權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1日 01: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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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網絡流傳廣西質量技術監督局巡視員段一中的床照,引發關注。當事人段一中否認照片中的男子是自己,稱不認識相片中的女子,照片是PS作品。針對此事件,廣西紀委決定對床照風波予以立案調查。(1月8日《京華時報》)

  假如,調查結論為官員床照屬實,照片拍照與發佈者在反腐敗上無疑是立了一功,值得表揚;然而,官員腐敗的證據卻又是以“不正常手段”取得的,按照某些法律界人士的觀點,若涉及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並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佈,或洩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範圍,已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那麼,這種舉報便帶有“雙刃”效應,舉報者一邊是對監督公權力與反腐敗有貢獻,一邊又涉嫌違法犯罪;而違法犯罪行為不論動機與效果如何,都是法制社會的遊戲規則與人權社會的倫理所不容的。這個問題是不是比較糾結?

  以法理層面而言,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是無效的,廣西紀委的立案雖説是體制內的執紀調查程序,然而執紀與司法在這種問題上遵循的原則與邏輯應有相通性,那麼,紀委依據這張床照立案,是不是等於認可了“不正常手段”取得官員腐敗證據的合法性,至少是忽略了“不正常手段”這個問題?

  而我認為,某些法律界人士關於“公民隱私權”不容侵犯的觀點,實際上是一種單純的法理理解,在權力監督領域並不具有普適性。現代政治理論認為,國家公職人員的私權利與普通公民的私權利,並不完全在一個概念範疇中,民主法制國家普遍奉行“公職人員私權利有限原則”,其邏輯為,公職人員或官員私權利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時,前者必須讓位於後者,因為掌握公權力的人,其私人空間範疇的活動會不會影響和損害公共利益,有關部門和公眾享有知情權,而只有這種知情權大於官員隱私權,知情權才有實現的可能。

  普通公民若有婚外情,那屬於個人道德範疇的問題,公權機構與其他無關者無權干預,也不得窺探和洩露,否則便涉嫌違法;而政府官員則不同,因為這涉及公共利益——官員會不會利用公權力進行交易?並且官員私生活不檢點有違從政道德,為黨政紀律所不容,那麼公眾就有質疑和監督的權利。而監督的實現,有時候是離不開“不正常手段”的,而以保護公共利益為目的的手段,也就很難區分“正常”與“不正常”,是否?

  官員必須讓渡一部分私權利,包括隱私權,並不等於是對官員公民權利的野蠻剝奪,因為社會和制度首先並未剝奪其選擇權——選擇做普通公民,還是為官從政。你如果不喜歡約束,你有不選擇公職職業的權利,你一旦選擇了,就得付出讓渡私權利的犧牲。而假如“官員床照”屬實而非PS的,我認為拍照者和發佈者都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用納稅人的血汗錢養小三、包二奶或嫖娼,還不許納稅人監督,天下還有這般邏輯?

熱詞:

  • 官員腐敗
  • 床照門
  • 私權利
  • 隱私權
  • 不正常手段
  • 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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