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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種交通違法行為可不予處罰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0日 08: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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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 張欣平 特約通訊員 吳潤元) 從今天起,市交通執法總隊在原有從輕、減輕規定基礎上,將依據依法處罰和教育引導相結合原則,梳理出15種可不予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對涉及出租、公交、省際客運行業違法情節輕微並可以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實施“首違預警”處理方式和“説理式”執法方式,即由執法人員對首次違法者進行教育、規勸、促其整改、不予處罰。

  去年,本市交通執法總隊按照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探索“嚴寬有度、剛柔相濟”的執法模式,綜合考慮違法情節、違法手段、社會危害後果等因素,對265件違法案件執行從輕、減輕處罰。

  可不予處罰的15種交通違法行為包括:

  ■ 出租車車身、車廂不整潔;

  ■ 未攜帶出租汽車營運證、準營證或證件模糊不清;

  ■ 牌照模糊不清、裝置不牢固、不齊全;

  ■ 未在規定位置放置服務卡或服務卡破損;

  ■ 公交車輛未按規定報清線路名稱、行駛方向和停靠站點名稱;

  ■ 設置電子報站設備的車輛未正確使用報站設備;

  ■ 車輛不符合車輛整潔要求;

  ■ 車輛不符合車輛設施完好要求;

  ■ 未在規定的位置標明營運收費標準;

  ■ 未標明線路名稱;

  ■ 未在規定位置標明經營者名稱;

  ■ 未在規定位置放置車輛營運證副本,按期整改完畢的;

  ■ 未張貼線路走向示意圖、乘坐規則、乘客投訴電話號碼;

  ■ 未按備案的線路行車作業計劃組織營運,確因車輛故障維修等客觀原因造成的;

  ■ 省際客運班車不按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或不按規定的線路、班次行駛,但能提供證據證明是因天氣、道路條件等其他客觀原因造成的。

  市交通執法總隊常務副總隊長蔡敬艷表示,適度減少執法的強制力、擴大教育量、縮小對立面,優化執法“軟環境”,有助於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交通執法將把主要的執法力量調配至交通運輸市場的主要集散站點及交通違法行為頻發的樞紐地區、重點路段,實施有針對性的重點管理;聚焦嚴重侵害群眾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施以嚴格、嚴密的檢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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