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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外堆雜物煙花引火災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0日 01: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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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的除夕夜,整個小區都沉浸在一片祥和之中,爆竹聲、歌聲、笑聲匯成歡樂的海洋,直到淩晨才漸漸平息。淩晨3點左右,家住小區3單元2樓的周大祥披起衣衫上廁所,卻發現對面住戶的窗戶上隱約映著火光。覺得事情不對勁的周大祥連忙探出頭張望,看到自家樓底已經被熊熊大火包圍。很快,一棟樓的住戶都從睡夢中驚醒,迅速從居民樓中撤離。幾分鐘後,消防隊員趕到火災現場,火勢很快便被控制住,沒有造成任何人員傷亡。

  由於大火最先燒到二層,火災中受損最嚴重的就是周大祥家,房間的大多數物品都付之一炬,就連墻體都被燒成焦黑。望著空蕩蕩的屋子,周大祥怎麼也想不通,這場大火是怎麼燒起來的,自己家怎麼會無端遭了殃?經過消防部門對火災事故的調查發現,火災可能是由於煙花爆竹落下的火星點燃了堆放在周大祥那棟樓下面公共區域內的可燃雜物而引起。而該公共區域被居住在另一樓底層的陳榮方一家佔用,還安裝了鐵門,常年堆放一些煤球、紙板等雜物。

  “如果不是他佔了地方又堆了東西,這火怎麼會燒起來,還燒得那麼大?”想到這裡,周大祥覺得十分氣憤。在幾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他向法院提起訴訟。

  “大火又不是我放的,是別人放煙花造成的,怎麼能叫我賠呢?”陳榮方認為周大祥起訴自己根本是找錯了人。

  經過詳細調查和審理,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火災是由於外來火種與存放大量可燃物相結合而造成。因此,火種也好,堆放的可燃物也好,兩者的責任人都負有賠償責任,應根據兩者的過錯大小分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陳榮方在業主共有的公共部位存放大量可燃物,該封閉院落僅有其一家可以進出,導致外來火種責任主體對院落內的情形難以觀察,並引起火災。因此,陳榮方過錯較大,對周大祥的損失應承擔60%的賠償責任,其餘40%的賠償責任則應由外來火種的主人承擔。據此,法院判決被告陳榮方賠償周大祥因火災造成的損失共計43000余元。由於外來火種責任主體尚不確定,如今後能夠確定,周大祥還有權再行主張。

  “老小區違章搭建現象和煙花爆竹的不規範燃放是造成火災進而引發此次訴訟的主要原因。”承辦此案的宜興法院法官陳淑敏表示,年關將近,在燃放煙花爆竹時應注意及時觀察和撲滅火星,避免煙花的余燼點燃周圍的可燃、易燃物引發大火。

  (蔣璐 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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