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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借款互保證到期不還同被訴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0日 01: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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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姣姣

  近日,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民二庭審理了一起合同名為“最高額保證個人可循環借款合同”的借款案件。原告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縣支行,被告王權、陳強、李林都是陳茨元村村民。

  西平縣支行訴稱,2009年4月17日三名被告分別借款3萬元,共計9萬元,三被告互相擔保。到期後,本息未還分文,現要求依法追回。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4月17日西平縣支行與三被告分別簽訂最高額保證個人可循環借款合同各一份,約定:原告借給三被告款各3萬元,共計9萬元,利率為月息6.195‰,用途購板材、小鏟車、養豬,于2010年4月16日到期,三被告互相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簽訂後,西平縣支行依約履行了合同,三被告在個人借款憑證上簽字領款。到期後,三被告未還分文,引起糾紛。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個人可循環借款合同不違背法律有關規定,為有效合同。三被告借款不還,是造成本案糾紛的原因,應負全部責任,並按約定承擔互相連帶保證責任。

  在市場經濟的體系之下,合同類型五花八門,名稱也各式各樣,初看之下本案所涉及的合同類型似乎很複雜,仔細分析之下也是基礎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組合而成的新類型。欠債還錢是不變的道理,王權、陳強、李林三人之間不管如何擔保推脫,最終逃不脫法律責任。

熱詞:

  • 被告
  • 保證責任
  • 借款合同
  • 最高額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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