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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防治職業病“三難”“三無”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0日 01: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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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于吶洋

  目前我國職業病處於難監管、難鑒定、難維權,直接原因是企業對於職業病防治無投入、無制度、無保障。“三難”現象反映了法規、制度和政策不配套、不完善、缺陷多,也折射出政府責任不到位。“三無”則反映了企業對職業病防治普遍不重視。2011年的最後一天,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修改後的職業病防治法著重體現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立法方針。

  三部門都有監管職責

  此次職業病防治法修訂的一大特點,就是進一步明確和理順了相關部門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監管職責。

  修改後的職業病防治法將原來規定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修改為由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據本法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一是組織制定並公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二是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對職業健康風險進行評估;三是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鑒定、救治;四是對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等。

  職業病可申請救助

  由於職業病的隱匿性比較強,從接觸職業病危害到發病需要一段時間,有的甚至幾年、十幾年之後才有可能暴露出來。那些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病人,應當怎樣求助?

  修改後的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採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規定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診斷機構有權現場調查

  一直以來,職業病的診斷和鑒定都是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難點。

  修改後的職業病防治法特別授予診斷鑒定機構一個權力,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診斷鑒定機構可以進行工作場所調查,也可以由安監部門組織調查。此外,可以根據相關監管部門提供的情況,根據臨床表現,包括勞動者的自述,由診斷鑒定機構作出診斷、鑒定結論。在用人單位不提供資料的情況下也可以作出診斷,另外,還需要勞動保障部門對勞動關係進行進一步的確認。

  為了保障職業病病人的權益,修改後的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也可以向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十日內組織現場調查。用人單位不得拒絕、阻撓。

  “高危粉塵”寫入法條

  修改後的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國家對從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塵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這比之前審議的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四個字:“高危粉塵”。雖然增加的字數不多,但其背後卻有很深的用意。

  塵肺病基本都是高危粉塵所致。據統計,2010年共報告職業病27240例,其中塵肺病佔報告職業病的87.4%,而新發塵肺病絕大多數是高危粉塵所致。因此,如果控制了高危粉塵所致職業病,也就基本解決了我國塵肺病高發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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