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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讓學生上課出事學校擔責一半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0日 01: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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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東升岳華萱

  老師認為學生阿珍打掃教室衛生不徹底,當眾打了阿珍兩巴掌。次日,老師繼續責令阿珍離開教室。當晚,阿珍在去同學家過夜時的路上從山坡摔下受傷。近日,浙江省樂清市法院最後判決學校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事情發生在2009年上半年,當時阿珍是樂清市某中學寄讀的初三學生。出事後阿珍被醫院診斷為:第一腰椎骨折脫位伴不全癱,左小腿軟組織挫裂傷。

  阿珍起訴至法院,稱其係未成年學生,在校寄讀期間,學校未盡應有的教育管理職責和保護義務,存在過錯,應賠償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87萬餘元。學校則認為阿珍是自己貪玩在學校外面受傷的,學校沒有責任,不同意賠償。

  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阿珍受傷的地點在校外,受傷時間也非學校管理期間,受傷的原因為摔傷,父母應承擔相應未盡監護義務導致的不利法律後果。事發當天,學校方在對學生履行教育職責過程中出現了掌摑並責令阿珍離開課堂等行為,教育方式明顯不當,對阿珍受傷存在過錯以及一定的因果關係。法院根據學校和阿珍監護人的過錯程度,各按50%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判決學校賠償阿珍26.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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