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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興南湖原常委陳榮根受賄被判13年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9日 09: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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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嘉興1月6日電 (記者李飛雲通訊員田舍郎肖錢)1月6日上午,雪花飄落在浙江,嘉興南湖區原區委常委陳榮根受賄案今天一審被判13年,他表示服法不上訴。

  陳榮根是一名農民子弟,從鄉政府文書做起,依靠組織的培養和自身的努力,案發前曾任南湖區副區長、區委常委。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5年至2011年間,陳榮根利用擔任南湖(秀城)新區黨工委書記、南湖(秀城)新區管委會主任、南湖區副區長、南湖區委常委等職務便利,在該區重大工程項目發包、工程款支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商引資政策扶持、資金補助等經濟活動中,為嘉興市中創置業有限公司、嘉興禾園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等多家單位及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企業及個人賄賂200余萬元,其行為已涉嫌受賄罪。

  去年12月27日,陳榮根受賄案在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陳榮根當庭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供認不諱,請求從輕處罰。辯護人對指控陳榮根受賄的事實和定性沒有異議,但針對犯罪情節和量刑提出了辯護意見。

  二度回到法庭,法庭認為,此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陳榮根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嘉興市南湖區副區長、南湖新區黨工委書記、南湖新區管委會主任,兼任嘉興市南湖新區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相關工程項目上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001724.1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陳榮根在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還主動交代未被辦案機關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態度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陳榮根通過家屬退清贓款,在量刑時亦酌情予以考慮。辯護人提出陳榮根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意見予以採納。

  最終,法院判決:陳榮根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40萬元;陳榮根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包括凍結在案的單身公寓一套、被告人陳榮根及其家屬退繳的受賄款1797588.1元及上述單身公寓的租金10000元)均予以沒收,由嘉興市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

  庭審結束後,面對媒體記者的追問,陳榮根表示:“我不上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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