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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司機急剎傷乘客遭開除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8日 22: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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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王秋實)旅行社司機王先生在接送遊客時,因出現突然狀況緊急剎車,旅行社認為他致旅客受傷,影響了聲譽,將他開除並扣留了1萬元押金。昨天記者獲悉,海淀法院判決旅行社須返還王先生押金1萬元,並給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4500元。

  去年年初,王先生到北京京城百應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百應旅行社)當大巴司機,負責接送旅行團,在職期間單位向其收取了1萬元的押金。去年年中,百應旅行社稱王先生在接待溫州旅行團的過程中遲到,造成該團未完成既定行程,且駕駛途中無故緊急剎車,導致乘客受傷,給旅行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並喪失了商業信譽,因此開除了王先生,扣留王先生1萬元押金。

  王先生認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他向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仲裁委支持了王先生的請求。百應旅行社對裁決不服起訴至法院,要求不予退還該押金、不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用人單位禁止以任何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要求提供擔保,旅行社收取王先生押金的行為顯屬違法,應當返還。而旅行社也不能證明王先生曾存在失職行為,因此單方解除勞動關係,應向王先生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最後法院判決駁回了旅行社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法官釋案

  可以對押金説不

  承辦法官劉凱説,用人單位常以保證金、安全押金、風險抵押金等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甚至直接從應發工資中截扣。這種情況已成為行業潛規則,大部分勞動者對此默認。但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這些做法都屬違法,可以説“不”,也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責令單位進行整改;若單位因此解除勞動關係,可依法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索要經濟補償金並要求退還被押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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