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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賣房掏51萬為兒買房 索還遭拒起訴兒子(圖)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8日 09: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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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掏的這51萬多元是代墊,你們要還我。”“這些錢最多只能算贈與,不能要回去!”近日,在(廈門)思明區法院的法庭上,老人和兒媳針鋒相對,各執一詞。

  李老先生曾掏出51萬多元,幫兒子兒媳在市中心買了一套房子,但是李老先生已年過七旬,還要照顧93歲的老母親,而且老伴也沒有退休金。於是李老先生就希望兒子兒媳能夠歸還購房款,但是遭到了兒子兒媳的拒絕。

  案件:老人告兒追討51萬元

  開庭時,李老先生向法官陳述説,代墊給兒子和兒媳買房的錢,是他變賣掉自己的一套舊房所得的錢。

  五年前,兒子想購買市中心的一套房子,但是手頭沒有資金,就向李老先生提出代墊。老子對兒子疼愛有加,很快就將自己名下的一套舊房賣掉,將所得款項51.5萬元全部交給兒子兒媳。

  老人提供給法庭的證據顯示,購房者一方直接將這些購房款分4次,給了小李。

  但是,李老先生説,最近他自己生活困難,多次找兒子兒媳要錢未果。因此,他決定起訴到法院,討回自己的“代墊款”。

  李老先生還説,這兩年他自己年老多病,身體也不好,而且,家中尚有93歲老母親需要照顧,且老伴也沒有退休金。因此,經濟非常緊張。

  近日,李老先生起訴要求兒子和兒媳立即歸還代墊款51.5萬元。

  法庭焦點:是借款還是贈與?

  面對父親的起訴,兒子不辯解。他只在法庭上説了一句:“父親陳述的都是事實。”

  但是,兒媳卻否認有這筆代墊款的存在。她在法庭上答辯説,她對這筆錢毫不知情,父子之間有頻繁的經濟往來是正常的,不能憑51.5萬元的賬目就認定有代墊款。而且,即使李老先生確實為兒子付了購房款,也應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認定為老人對兒子和兒媳夫妻倆的“贈與”。

  所以,兒媳認為,這筆錢最多只能算是婚姻家庭關係中的財産糾紛,不能算是借貸關係。

  對此,李老先生的代理律師福建重宇合眾律師事務所龔曉洪律師反駁,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兒媳婦對於認為該筆款項屬於贈與應該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兒媳婦未能證明這是“贈與”。而李老先生提出該筆款項僅是代墊款,並對具體款項的來龍去脈均有證據予以佐證。因此,李老先生的訴求應該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説法:這是“不當得利”

  法官審理後認為,首先,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産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官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二)》相關規定,贈與適用的前提為父母的出資已經被確定為贈與,而且出資款項性質的認定,也應以父母的意思表示為依據。但是,在本案中,李老先生自始至終都沒有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而且,兒子和兒媳也沒有表示接受贈與。因此,法官認為這51.5萬元,在性質上並不屬於贈與。

  所以,法官認為,這筆錢是李老先生賣房所得,在李老先生多次要求兒子兒媳返還的情況下,兩被告仍不還錢,應認定為“不當得利”。

  因此,近日思明區法院一審判決要求小李夫妻二人返還51.5萬元。(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文 陶小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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