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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商品房登記人與購房人不一致怎麼辦?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8日 05: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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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張大爺有兩個兒子張一和張三,吳麗是張三的妻子。張大爺和張三都是甲單位的職工。80年代,甲單位分給張大爺101號的一套房屋租住。1998年,甲單位開始向職工出售住房。此時張大爺已去世,張三另有房屋居住,並不想要購買101號房屋,張一經張三同意以張三的名義從甲單位購買了101號房屋,交納了購房款21200元、維修基金1100元。購房時使用了張三和吳麗的工齡優惠,根據單位出售公有住房房價計算表,工齡優惠了466元。之後,該房屋由張一居住。2002年張一又交納了購房款5416元、維修基金341元、印花稅及工本費38元,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房産登記在張三名下。

  2009年9月1日,張一和張三簽訂補償協議書,協議書約定:經張一和張三協商達成一致協議,把101號住房一套出售後,由張一給張三補償人民幣13萬元,一次付清。同日,張三齣具授權書,委託張一辦理賣房期間的一切事宜。當月,張一又補交了房款91557元。隨後,張一代張三與趙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該房屋以16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趙某,張一收取了全部售房款,並依約給付張三13萬元。

  2010年,吳麗起訴至法院,稱101號房屋一直以張三的名義承租,後由張三齣資購買,購買時使用了其與張三的工齡,房産證登記在張三名下,應當屬於其與張三的共同財産。因張三未經其同意,私自委託張一齣售101號房屋,該房屋出售後,張一拒絕給其房屋出售款,故請求判令張一返還其賣房款的一半即84萬元。張一則認為購房時享受了吳麗夫婦的工齡優惠,並不等於二人實際出資,自己是訴爭房屋的實際産權人,其委託張三齣售房屋,並給予了補償,不同意吳麗的訴訟請求。

  分析

  法院審理後認為,訴爭房屋雖以張三名義購買,但實際購房款由張一齣資,相關收據、購房合同、房産證原件由張一保存,房屋由張一居住使用,足以認定張一為該房屋的實際購房人,該房屋出售後獲得的價款應當歸張一所有。吳麗主張交納了購房款,未提供證據,法院不予採信。

  此外,因該房屋係甲單位面向其職工出售,張三具有購買該房屋的購房資格,張三同意張一以其名義購房,購房時亦使用了張三、吳麗的工齡優惠,故張一應當給予張三、吳麗適當補償。張三與張一簽訂的補償協議書係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合法有效;同時,綜合考慮原房屋購買價格、使用工齡優惠的價格與現房屋出售價格,該補償款數額並未顯示公平。張一依約支付了張三補償款13萬元,因張三與吳麗係夫妻,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上述補償款為夫妻共同財産,故吳麗已經獲得合理補償。

  因此,吳麗要求張一返還購房款84萬元,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依法駁回了吳麗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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