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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下月施行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7日 18: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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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已經2011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1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12月22日由韓正市長簽署市政府第75號令予以公佈,並將於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若干規定》全文將在“中國上海”門戶網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網”(www.shanghailaw.gov.cn)和“東方網”(www.eastday.com)上公佈,並在《解放日報》上全文刊載。

  為了規範本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保障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事業健康發展,《若干規定》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了規定:

  ──建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網絡辦事服務系統。本市建立統一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網絡辦事服務系統,開展網上登記、年度檢驗、發佈公告、信息服務和受理投訴、舉報等工作。──完善事業單位辦理設立、變更、登出登記的有關程序。《若干規定》對事業單位批准成立後申請設立登記和被撤銷或者解散後依法成立清算組織,分別設定了6個月的時限要求;為了提高行政效率,鞏固有關行政審批改革的成果,將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有關事項的法定時限,從30個工作日縮短為20個工作日。

  ──完善事業單位年度檢驗的有關規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每年年度檢驗開始前,通過報刊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網絡辦事服務系統,以公告形式通知事業單位按時參加年度檢驗,並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年度檢驗;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根據年度檢驗情況,向有關部門提出對事業單位在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經費投入等方面的調整和改進建議;事業單位未按時參加年度檢驗,致使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超過有效期限而自動廢止的,應當按照設立登記的規定重新申領《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實有在編人員信息管理。《若干規定》明確,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報送或者確認實有在編人員的有關信息;實有在編人員發生變動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報送有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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