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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代駕追尾 餐館負責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7日 13: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昆明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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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雷晴報道 馬先生酒後請餐廳代駕人員幫其把寶馬車開回家,路上由於代駕司機操作失誤,發生3車追尾事故,事後,車主將餐館及代駕人告上法庭,索賠5萬餘元。這是全省首例“酒後代駕”交通事故案。

  昨日,西山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審理後當庭判決餐館負全責,賠償馬先生5.1萬元修車費。

  去年11月9日下午,馬先生駕駛寶馬轎車到西山公園內的一家餐館吃飯,馬先生在餐館大廳內看到“酒後代駕”的招牌,吃飯時就喝了酒。吃完後,餐館叫來一個姓李的小夥子代駕,由李某某開著馬先生的車將其送回家,馬先生付了150元代駕費。在車輛行駛至石虎關立交橋時,由於李某某操作失誤,追尾撞上了前面的2輛轎車,造成3輛轎車受損。經交警認定,事故由代駕者李某某負全責。

  事故發生後,李某某支付了被撞的2輛車的維修費,但沒有支付馬先生寶馬車的維修費。馬先生找到餐館後,餐館認為李某某的行為屬個人行為,事故與餐館無關。無奈之下,馬先生把餐館和代駕人李某某一併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損失5萬餘元。

  法庭上,餐館的代理人稱,對於李某某的代駕行為,餐館並不知情,屬個人行為,與餐館無關,不應該承擔責任,並且所收的150元代駕費被李某某裝進腰包。

  “馬先生吃完飯離開餐館,因酒後不能開車,餐館指派員工李某某代駕。同時,馬先生支付了150元代駕費,餐館也開了150元的餐飲發票給馬先生,説明李某某代駕行為是餐館指派的,屬於職務行為。”馬先生的代理律師邱雲認為,李某某在餐館工作,他的職責就是安排飯客停車及代駕,餐館每月給李某某的薪水是1500多元,李某某代駕肇事後,在交警部門承認,他的行為是餐館指派的,屬於職務行為,為此,餐館應該擔責。

  法官審理認為:李某某是餐館的員工,可以認定李某某是代表餐館為馬先生提供代駕服務,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雙方已經實際履行了代駕合同行為。因此,此事故中,餐館應當負全責。李某某代表餐館提供服務,屬職務行為,不需要負連帶責任。

  法官當庭判令餐館賠償馬先生5.1萬元修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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