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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館上班被外人打傷至植物人狀態 法院判餐館支付38萬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7日 11: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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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款項付給原告

  四川新聞網成都1月5日訊(武侯法 記者 余娜)在餐館上班時間被案外人打傷至植物人狀態,法院判餐館支付原告38萬餘元。今日,在武侯區法院,被告向原告付清第一批款項現金10萬元。

  武侯法院在審理原告鄭某與被告成都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0日向武侯法院提出先於執行的申請,要求被告支付鄭某的醫藥費,案外人劉某自願用其名下房産一套為原告的先於執行申請提供相應的擔保。

  武侯法院認為,原告鄭某與被告成都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原告在上班時間被案外人李某用電動自行車U型車鎖打傷頭部,送至本市某醫院住院治療,經成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工傷傷殘1級,呈植物人狀態。武侯法院就原告的先於執行主張經開庭審理查明,鄭某花費住院費共計38萬餘元,武侯法院遂作出被告成都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鄭某38萬餘元醫療費用的裁定。

  據悉,執行款是分批執行,今天是付清第一批款項現金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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