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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車輛救援將統一收費標準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7日 06: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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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晚報訊(記者 張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拖移違章停放車輛,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也不得指定社會救援機構實施拖移並收取費用。高速公路故障車輛不得強行拖移到指定場所進行維修,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也將統一收費標準。

  昨天,國家發改委聯合交通運輸部發出“關於規範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規範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和收費行為。

  通知規定,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要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統籌組織實施,具體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專職救援隊伍承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拖移違章停放車輛,屬於行政執法行為,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也不得指定社會救援機構實施拖移並收取費用。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要將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及救援電話等服務信息向社會公示。事故車輛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故障車輛原則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處或服務區,也可以拖移至當事人選擇的其他停放地點,但不得強行拖移車輛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在不影響高速公路正常運行的情況下,當事人也可以選擇社會救援機構實施救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指定救援機構,也不得妨礙和阻止當事人委託的救援機構進場服務。

  通知要求,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部門要統一規範收費項目,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停放拖移車輛的地點屬於專用停車場地,需要收取停車費的,應執行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其中,對在交通事故處理期間的車輛,應減免停車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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