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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館門前石頭滑倒砸傷過路人 店主被判擔責七成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6日 21: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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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先生半夜經過茶館店,被門前的石頭砸傷右腳。為索賠,他將茶館店老闆、所在地管理者古鎮公司和房東訴至法院。日前,閔行區法院一審判決茶館經營者淩先生賠償徐先生醫療費和律師費23215.38元的70%,計16250.77元,古鎮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古鎮開發,七寶的“老土地”紛紛將門面房出租給他人做生意。家住七寶北橫瀝的張先生也將自己的房屋租給了江蘇來滬男子淩先生開茶館店。茶館後門東側有一圓形拱門,淩先生在拱門兩邊擺放了兩塊未加固定的裝飾性石塊。去年7月18日深夜,徐先生途經此地時,不小心碰到拱門邊石頭,石頭將其右腳壓傷。經醫院診斷為右腳粉碎性骨折。徐先生認為,淩先生侵佔公共通道,在拱門旁擺放石頭。古鎮公司作為所在地管理部門,張先生作為房東,三方應對石頭的擺放具有及時管理、制止的責任。因此他訴至法院,要求淩先生、古鎮公司和張先生共同賠償醫療費2.35萬元和律師費3000元。

  法院認為,淩先生在公共道路上擺放石塊致徐先生受傷,理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但徐先生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對於損害後果的發生也負有一定責任。根據過失相抵的原則,確認淩先生擔責70%,徐先生自行擔責30%。古鎮公司作為事發地段的管理者,對淩先生擅自在公共道路上擺放物品的行為未加制止,且對公共道路上妨礙通行的物品未加以清理,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熱詞:

  • 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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