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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一水産畜牧局局長涉嫌貪污受賄被判兩年刑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6日 1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正義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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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義網廣西1月5日電(通訊員 吳秋麗 記者 梁洪)2011年12月30日,由廣西寧明縣人民檢察院偵查並提起訴訟的寧明縣水産畜牧事業局原局長熊國先貪污、受賄案,經寧明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熊國先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總和刑期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

  熊國先在擔任寧明縣水産畜牧事業局局長期間,于2003年上半年,因寧明縣水産畜牧事業局籌建一棟宿舍樓,建築包工頭趙某(另案處理)得知後找到熊國先,套老鄉關係,要求承攬畜牧場宿舍樓建設項目。2003年8月,經熊國先同意,趙某得以順利承攬該建設項目。2004年7、8月間,結算部分工程款後,趙某得知寧明縣水産畜牧事業局邊境鄉鎮獸醫站實驗室五個建設項目即將發包,為感謝熊國先在承攬寧明縣畜牧場宿舍樓建設項目時對自己的關照,同時也為了承攬其他建設工程項目,趙某拿了人民幣20000元到熊國先的家,通過熊國先的妻子送給熊國先。之後,經熊國先決定同意,趙某得以順利承攬了五個邊境鄉鎮獸醫站實驗室的建設項目。在結算部分工程款後,趙某又送給熊國先好處費人民幣40000元。至此,熊國先先後收受趙某送給的好處費共人民幣60000元。

  2004年12月,熊國先在任寧明縣水産畜牧事業局局長期間,以給領導送禮為名,讓財務人員從該局賬戶領出人民幣20000元給其送領導。後因領導拒絕,熊國先將這20000元佔為已有,並要求財務人員購買餐票將賬目衝平。

  寧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熊國先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幣20000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60000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根據熊國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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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