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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除現身説法背後的盲區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6日 00: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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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特約評論員馬望原

  為了獲取更加直觀的效果,就可以不顧在押青少年的感受和未來麼?在讓兩名在押青少年現身説法時,警方是否想到,他們也是孩子、他們也有未來?

  新年假期的前幾天,兩名在押青少年被陜西咸陽警方帶到了陜科大附中,不是參觀學習,而是對3000名學生現身説法,當了一回“鮮活教材”。據報道,兩名青少年分別因犯盜竊罪和搶劫罪被判刑,大的18歲,小的15歲。

  此事經媒體報道,許多公眾的第一反應是“太傷人”,是對未成年人權益的極大不尊重。我願意相信警方的説法,並不是為了“讓當事人出醜”,而是通過此舉“對青少年加強教育、預防”。從現場反響來看,學生們“有的以淚洗面,有的若有所悟”,似乎也收到了成效。至於兩名在押青少年,相信也不是“全無所得”,至少是積極悔罪的重要體現。

  然而,為了獲取更加直觀的效果,就可以不顧在押青少年的感受和未來麼?在讓兩名在押青少年現身説法時,警方是否想到,他們也是孩子、他們也有未來?

  對於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予以特別的保護,這是國際通例。其背後既有著深厚的理論基礎,也體現了一個國家刑事政策的選擇。

  犯罪學研究中有一個著名理論叫“標簽理論”。這種理論認為每一個人都有“初級越軌”,但只有被貼上“標簽”初級越軌者才有可能走上“越軌生涯”。對於未成年人來説,由於其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心理承受力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評價的影響。

  如果未成年犯罪人的身份信息被隨意披露,將會給失足未成年人打上污名烙印,惡化其復歸社會的環境,不僅違背了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也將極大地影響未成年人健康回歸社會。

  正因如此,不論是《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還是最高法《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有關“不公開審理”的要求;還是《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消滅制度,都體現了同樣的精神,那就是除必要的懲罰外,使其最大限度避免受到其犯罪行為帶來的負面效應,為其改過自新創造盡可能寬鬆的環境。

  面對質疑,咸陽警方有關負責人提醒更應該看到活動起到的正面效果,“只説一面,不説另一面,不符合實事求是”。的確,凡事都有兩面,但到底哪一面是主要矛盾呢?作為司法者應該比普通民眾有更合理的取捨。

  相關報道見今天A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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