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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水汪自力案一審有誤被撤銷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5日 22: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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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裴曉蘭)北京秀水街市場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汪自力涉嫌受賄、售假一案又有新進展。朝陽法院對汪自力判處有期徒刑9年的一審判決,于近日被市二中院撤銷,理由是“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目前,此案已發回朝陽法院重審。

  檢方指控,汪自力在2007年初到2009年5月間,以允許商戶在秀水市場內出售假名牌、幫助過戶攤位、解決工商查抄等名目,向商戶索要好處費。此外,汪自力和秀水街市場有限公司保衛部經理祖紹中,于2008年夥同楊昌君在秀水地下三層存放大量帶有LV、CUCCI、CHANEL等註冊商標標誌的男女式包,用於銷售牟利,共同分成。警方在控制楊昌君後,從倉庫內起獲假冒名牌包共8425個,經鑒定價值76萬餘元。

  一審開庭時,汪自力否認指控。朝陽法院審理後認定其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汪自力有期徒刑9年,並處沒收財産1萬元,罰金1萬元。祖紹中被以相同罪名判處有期徒刑5年半。

  汪自力和祖紹中均不服,提起上訴。市二中院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後,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終審裁定,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兩項罪名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撤銷原判,發回朝陽法院重審。

  ■記者追訪

  部分涉案證言説法矛盾

  在市二中院的裁定中,沒有具體寫明哪部分事實不清。昨天,記者就此採訪了汪自力二審時的辯護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的李雲清。

  李雲清稱,二審時他並未向法院提供新的證據,但他在梳理一審的卷宗材料時發現,一審法院認定汪自力的所謂犯罪事實,沒有一起是“證據確實、充分”。針對汪自力售假的證據中,自稱與汪自力合夥的楊昌君説,汪前後共出資40萬元。但對於這40萬元如何交到楊昌君手上,多名證人的説法相互矛盾,無法相互印證。

  對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幾項指控,有一筆是“以幫助商戶劉某過戶市場攤位為名索要好處費15萬元”,李雲清提出,據有關證人稱,劉某是通過前臺工作人員將裝有銀行卡的信封交給了汪自力和時任秀水街董事長助理的吳衛爽。但事後到銀行取款並簽字的都是吳衛爽。那麼,簽字是否為吳衛爽本人所簽?該款是否交給了汪自力?只有吳衛爽能夠證明,但吳衛爽案發後一直在逃,沒有歸案。李律師認為,沒有吳的證言,一審法院就認定汪自力受賄了這15萬,非常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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