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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凡:洛陽《幹部責任追究》新規看起來很美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5日 15: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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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4日洛陽日報刊登了《洛陽市機關工作人員責任追究若干規定(試行)》,《問責新規》第四條的規定如下:“市直各部門各單位、各縣(市)區發生重大案件、事件,被中央、省媒體或網絡曝光對洛陽造成嚴重負面影響,主要領導引咎辭職,或給予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給予分管領導免職處理”。以下簡稱新規。

  《問責新規》發佈後引發網友熱議,多數網友對於這條新聞進行轉發,大多數網友認為,此舉體現了洛陽市政府對於網絡輿論的重視,是政府與時俱進的體現。但筆者不完全贊同這個觀點。

  《問責新規》雖然將網絡曝光作為考核問責幹部的一個標準,也提出了出了重大網絡曝光事件要對主要領導進行免職的處理規定,但卻忽視了一個重要問題,那就是所謂網絡影響如何考評,如何界定,怎樣才算對洛陽造成嚴重負面影響。比如2011年發生的性奴案,這件事怎麼界定,顯然,《問責新規》中找不到答案,既然沒有標準,那麼所謂的處理意見也就是含糊不清的,一個含糊不清的《問責新規》如何確保他公正、合理的去執行。

  假設2011年發生的性奴案發生在2012年,按照《問責新規》該如何處理。《問責新規》強調産生對洛陽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主要領導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給予分管領導免職處理。但問題是這裡的主要領導到底是誰,具體是哪一層級,派出所級、縣區級、地市級,看不到具體規定。既然沒有系統規定,那麼估計出了事最終還是最基層幹部遭殃,幹活是基層幹部幹,好處基層沒有,出了事基層擔著,如此能體現公平嗎?

  所以洛陽市政府出臺的《問責新規》看起來好似強化了對網絡媒體的重視力度,但實際上一旦出了事真正問責的時候還是會出現諸多問題,因為所謂的嚴重負面影響沒有一個具體的衡量標準,所謂處理主要領導也是含糊不清,那麼如此沒有標準,責任不清的規則他的實際作用就會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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