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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辦法》2月1日起實施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5日 13: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北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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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月4日訊(記者 李博) 作為最早將人防工程投入民用的城市,哈爾濱市政府于近日發佈《哈爾濱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辦法》,以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産安全,維護公共安全,該《辦法》于2012年2月1日開始實施。

  哈爾濱市的人防工程現主要用於生産、經營、辦公、停車等,對於促進城市經濟繁榮、安置就業、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與地面建築物相比,人防工程具有相對封閉、通道少、遇災施救難度大等特徵,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可能會造成較大的生命財産損失。

  確定安全責任主體,是提高安全責任意識、預防事故發生和事故發生後確定承擔責任主體的必要保障。在《辦法》中,劃分了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責任主體和安全使用責任主體,即:人防工程的所有權人或者投資人未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管理人防工程的,由所有權人或者投資人負責安全管理責任;所有權人或者投資人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管理人防工程的,由受委託單位或者個人負責安全管理責任;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責任由使用人負責。

  《辦法》中規定:禁止改變人民防空工程的規劃用途;禁止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設置各類學校、託兒所、幼兒園、養老院、醫療機構住院處;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二層及以下層設置員工宿舍、經營旅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內實施下列行為:生産、經營、存放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採用液化石油氣和閃點小于60C的液體作為燃料;吸煙;接拉臨時電線;拆除、損毀各類安全設施、設備;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據了解,哈爾濱市的地下商場用火、用電製作食品的現象較普遍,在《辦法》中明確規定:“在人民防空工程非飲食生産和加工場所內,禁止用火、用電烹飪食物。”

  《哈爾濱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辦法》適用於全市行政區域內作為生産、經營、辦公、停車等人員聚集場所(不包括地下軌道交通車站)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和單獨建設的面積達二千平方米以上的非人民防空工程的地下建築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

  在《辦法》中,對於所有權人和管理者以及使用人的義務、人防工程使用情況備案、建立安全信息管理系統、案件處理、應急的預案編制和處置、法律責任等方面也進行了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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