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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臺胞申設個體戶通知出臺 明定營業面積等細節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5日 12: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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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月4日電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商務部五個部門于2011年12月27日下發《關於開放台灣居民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通知》,通知中就台灣居民在大陸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省份、營業人員和營業面積等都做出了規定。

  該通知下發給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湖北、廣東、重慶、四川省(市)臺辦、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廳(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商務廳(局)。

  通知指出,自2012年1月1日起,台灣居民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湖北、廣東、重慶、四川等省市可無需經過外資審批,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通知説,台灣居民個體工商戶可以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包括餐飲業和零售業,不包括特許經營。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自2012年4月1日起,從業人員不超過10人,營業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

  通知中還説明,台灣居民在大陸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台灣農民創業園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依照《台灣農民在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台灣農民創業園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工商個字【2007】247號)執行。

  此外,通知中還指出,台灣居民在大陸設立個體工商戶的具體登記辦法另行頒布。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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