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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工受傷索賠 老闆欲逃脫稱自己也是打工仔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5日 07: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Xinhua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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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民林某在幫人安裝花燈的時候,不慎從梯子上摔倒受傷;給林某支付門診治療費的龍某卻改口説,他其實也是工仔,不是老闆。龍某的身份究竟是什麼?近日,柳州市中級法院終審認定,龍某與林某之間的雇傭關係事實清楚,要求龍某承擔賠償損失。

  2009年2月7日,林某在柳北區某單位門前路段安裝元宵花燈,搭架佈線時不慎從梯子上摔倒在地受傷。林某説,他是受龍某雇傭來幹活的。龍某立即將他送到醫院拍片檢查。由於龍某不同意支付住院費,林某只好在門診接受治療。2009年5月,龍某與林某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其中約定龍某向林某支付醫藥費1100余元。雙方對林某的其他經濟損失沒有達成調解協議。

  因林某受傷較重,治療後還是落下7級傷殘。隨後,林某向龍某索賠殘疾賠償金、誤工費、法醫鑒定費和精神撫慰金等經濟損失近18萬元。龍某卻改口稱林某不是他雇傭的,拒絕賠償。於是,林某委託廣西銀正律師事務所律師韋祖檢起訴。一審法院認為,僱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計算後判決龍某賠償林某的合理經濟損失近13萬元。

  龍某不服上訴,堅稱他與林某不是雇傭關係而是給付關係。龍某解釋,其實是柳北區某單位雇請王某來安裝花燈,“王某叫我找人一起做,我這才找到林某的。我已經向林某支付1000多元的藥費,完全是出於同情及道義上的幫助,這筆錢並非賠償!”為此,龍某還向二審法官提供了一份王某出具的關於林某受傷經過的證明,試圖證實龍某和林某不是雇傭關係,而都是受王某雇傭。

  韋祖檢律師則出示了龍某與林某曾經簽訂的那份《協議書》,其中內容如下:“經雙方協議,就2009年2月7日馬路邊搭架安花燈時,林某從架子上跌下,造成左手關節部位受傷,龍老闆付給醫藥費……”韋律師指出,從這段話可以認定,當事雙方應該屬於雇傭關係,因為協議中龍某的身份顯示為“龍老闆”,意指該花燈安裝工程的僱主,而林某即為僱員;另外,如果龍某不是僱主,不可能與林某簽協議書為後者支付醫藥費。

  韋律師還提出,雖然龍某提供了證人證言,但作為證人的王某沒有出庭作證,龍某又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因此所謂的“王某的證明”沒有法律效力。

  柳州市中級法院採納了韋律師的代理意見。二審法官指出,龍某找林某安裝花燈,林某摔倒受傷,此事實有雙方陳述、簽訂的協議書及傷者的病歷等證據證實,因此龍某與林某之間的雇傭關係事實清楚。龍某主張他與林某不是雇傭關係,沒有充分有效證據證實。林某在工作期間受傷,龍某作為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柳州市中級法院終審駁回龍某的上訴,維持原判。(記者楊建林 通訊員李斌)(易星 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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