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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一聲不吭收萬元 以為打擦邊球還是被撤職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5日 06: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福州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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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某縣砂石辦主任陳四(化名)明知砂場老闆張三(化名)想通過權錢交易和他搞好關係,從而得到“特殊關照”,卻“默默”地收下張某的“好處費”,以為這樣就可以打受賄的擦邊球,但他還是受到了處分。

  陳四是某縣水利局副局長、縣砂石辦主任。張三是當地一家砂場的老闆。張三的運砂船常常因為超載或證照不齊被砂石辦查處。

  2006年夏天,張三在酒桌上認識了陳四。得知陳四的職務後,他馬上抓住機會和陳四套近乎。此後,他們越走越近,逐漸發展為稱兄道弟的“哥們兒”。

  一次,張三對陳四説:“兄弟啊,如果我的運砂船超載或證照不齊被你們查獲時,希望能給予關照哦!”陳四聽到這句話後突然沉默了。

  此後,張三先後兩次到陳四的家裏送給陳四人民幣共計1萬元,陳四均收下。2010年9月,陳四因此受到行政撤職處分。

  案例點睛

  “不吱聲”收錢也是受賄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認定: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賄行為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本行為侵犯了公務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陳四身為行政機關領導幹部,在其擔任該縣水利局副局長、砂石辦主任期間,利用職便,非法收受張三送的1萬元人民幣,雖在張三提出請托事項時,陳四未置可否、客觀上也尚未實施為其謀利的行為,但屬於“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情形。

  根據《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三點“關於受賄罪”中第二項“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的行為。只要具有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為,如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時,根據他人提出的具體請托事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就具備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陳四雖在張三提出請托事項時未置可否,卻在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而收受其財物,具備了為他人謀利的要件,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行為。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王楊林 卞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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