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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趙晚報:不得干預招投標是正確的廢話?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5日 03: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燕趙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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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違規干預藥械採購招投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轄區個人從事醫藥營利性活動……衛生部日前印發《關於衛生系統領導幹部防止利益衝突的若干規定》,進一步規範權力行使,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1月3日新華網)

  不得違規干預藥械採購招投標,是一句標準的正確的廢話——從來就不曾允許干預招投標活動,不但是藥械採購,任何領域中的招投標都不允許任何人插手和干預,只允許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操作,這種事情再“規定”一次,沒有任何必要。並且這一説法還有一個問題,根本就不允許存在“合規”的干預,遑論違規?

  很多部門性規定及嚴禁事項,實際上都是對既有法規紀律制度的簡單機械地重復,這種重復不但沒有任何意義,還造成行政成本的浪費。有意義的做法其實很簡單:照章執行便是。正確廢話的滿天飛,乃至不厭其煩,反證的恰恰是對既有制度執行的不力。問題一多,監管者便印發一些文件,復述一些既有制度規定;沒有效果,就再印文件……這樣的工作方式,叫人無奈。

  有些正確的廢話不僅樂此不疲,反而“規範化”為正規的格式語言,久而久之,不論是説的還是聽的,就全都無意識了。比如“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絕對是廢話。涉嫌犯罪,必須要追究法律責任,否則就是瀆職、包庇,是另一種犯罪,這個問題用得著特別規定一下嗎?

  參照正確的廢話,網上套寫出很多“正確”的規定,比如“禁止男上司性騷擾女下屬”、“禁止將工程項目建成豆腐渣”、“嚴禁公款養小三”……這些一看就是搞笑的,然而對照一下官方文件中的“不得插手招投標”之類,兩種搞笑區別很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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