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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應保持中立地位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4日 17: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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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踐中,民事執行當事人變化程序的啟動,大多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啟動的。而執行機關是否可以依職權啟動變更或者追加當事人的程序呢?對此,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譚秋桂在《法學家》上發表文章《論民事執行當事人變化的程序構建》中指出:

  筆者認為,民事執行權具有司法權和行政權的雙重屬性,主動性和單向性只是執行實施權的特徵,執行裁判權則具有被動性和中立性的特徵。執行當事人的變化屬於執行裁判事項,是執行裁判權的作用對象。

  因此,在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追加執行當事人以及變更、追加的具體範圍時,執行機關應當保持被動和中立,只有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才能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斷,而不能依職權主動裁定變更或者追加執行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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