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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贈“小三”財物 妻子起訴如數討回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3日 19: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江蘇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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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在外與他人生養子女,並贈送房屋、珠寶等財物給對方,妻子知道後一紙訴狀將第三者告上法庭。日前,南長法院審結一起返還原物糾紛,判決第三者向配偶返還房屋首付款、補償款及珠寶購買費共78萬元。

  李國平與何雲是夫妻,婚後又與袁麗進行不正當交往。今年2月,袁麗在無錫購買一套房子,李國平為其支付首付38萬元。同月,李國平與袁麗簽訂《分手協議》,載明:房屋首付及貸款由李國平支付,産權歸袁麗所有;李國平補償袁麗60萬元,現已支付35萬元;李國平為袁麗購買的珠寶、首飾全部歸袁麗所有;此後兩人再無任何關係。妻子何雲知道此事後,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袁麗返還房屋首付款、珠寶購買費及補償款共計78萬元。

  原告何雲訴稱,李國平違背夫妻忠實義務,並向袁麗贈送大量財物,其行為違反婚姻法關於夫妻共有財産的規定,屬於無權處分。

  被告袁麗則辯稱,李國平對夫妻共有財物享有一半的處置權,即使要返還其贈予的這些財物,也只能返還一半。審理中,雙方一致確認珠寶購買費為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産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本案中,丈夫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産,其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妻子作為財産所有人、利害關係人有權要求第三者返還。此外,夫妻財産尚未分割時屬於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故第三者應返還所贈全部財物。最終判決袁麗向何雲返還房屋首付款、珠寶購買費、補償款等共計78萬元。(邵宇)(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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