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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法院行為文化建設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3日 12: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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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行為文化是法院文化的重要載體。沒有法院行為文化,法院文化就成為無本之木,法官、法警、書記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為法院的構成主體,而這個主體的核心構成是法官,其行為蘊含著豐富的法院文化信息,是法院文化的重要載體,是法院文化最真實的表現。法官的行為文化是法官精神文化的折射,法官的舉手投足、一言一行,體現著法官的水平、素質和文化修養。一個法院的文化優劣、法院文化建設的成敗,通過觀察該院工作人員的精神面貌、做人做事的態度、工作乃至社交場合的行為表現,就可以作出大致的分析判斷。理念説得再好,制度訂得再細,都不如做的實在。

  法官行為文化是法院文化植根的關鍵環節。在法院文化構成的結構層次關係中,理念是法院文化的核心,是指導一切的思想源泉;制度是理念的延伸,對行為産生直接的規範和約束力;物質是人們感官所能夠直接觸及到的、法院文化最具象的表現形式。但無論哪個層次的法院文化,最終都是通過行為來表現和實現的。如果行為與理念和制度相違背,理念就成了空談、制度就成了空文,物質也就只能是空想了。

  法官行為文化建設是實現法院宣傳價值的必由之路。法官行為文化不同於制度文化,制度文化是硬性的,而行為文化只是一種倡導。制度文化可以強制約束法官應該做什麼和不得做什麼,但未必是法官真實的想法。因此,行為背後是法院文化對法官行為的影響,是法官對法院文化的內心確信和認同。當法官接受政法幹警的核心價值觀之後,制度約束的行為就變成了法官的自覺行為,從而使法院實現由制度管理向價值觀管理的轉變。

  法院行為主體的形象主要是指法官的形象,法官的形象雖然説要靠全社會共同來塑造,但更要靠每一位法官自己來塑造。法院的公信力也往往通過法官個人的修養體現出來。法官的言談舉止要讓人可信、可親、可敬,法官要自律、自重、自省、自勵、自警,堂堂正正審判,乾乾淨淨做人。同時,法官應有一種社會責任感。法官應有一種個人尊嚴感,在公務活動中,法官代表的是人民法院,尤其是在審判活動中,法官的儀錶形象、待人接物、言談舉止等,通常所説的司法禮儀,它代表著國家的形象,體現著法律的尊嚴。法官還應有一種權利敬畏感,這種敬畏既包括對公民權利的敬畏,也包括對國家和集體利益的敬畏,法官在行使審判權的過程中保持對客體權利的敬畏可以保證審判權的正當行使,不被異化。法官還應當有良知的。不僅僅需要有較深的法律專業知識,還包括各種各樣廣博社會知識與社會經驗,具備良好的認知水平,尤其是道德水準,更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要社會尊重法官、尊重司法,法官行為文化有著極其重要的引領作用。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動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法院的司法宣傳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法院宣傳工作應當以加強法院行為文化建設為重點,法官行為文化應該成為司法宣傳的“宣言書、播種機、宣傳隊”,法官應該有巨大的人格魅力,成為道德的楷模,誠實守信的榜樣,而不應該是説的一套做的一套的“雙面人”。因為,法院幹警在審判、執行以及一切公眾場合,給人們留下的形象和印像是任何媒體都無法取代的。

  (作者單位: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

熱詞:

  • 法官
  • 行為文化
  • 結構層次關係
  • 文化建設
  • 文化構成
  • 行為表現
  • 文化信息
  • 文化修養
  • 雙面人
  • 內心確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