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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找代駕要簽代駕協議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3日 11: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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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

  深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今起實施

  本報訊(記者余琴通訊員劉明)從今天開始,如果你在深圳開車上路就要遵守新的規矩:喝酒後請代駕要通過酒樓等簽協議了,孩子坐校車不係安全帶要罰款。2012年1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

  其中《條例》規定:請人代駕,要通過酒樓簽協議;坐校車應係好安全帶;行人和非機動車部分違法行為“站崗”可免罰;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時,必須“站崗”至少3小時。

  昨日,深圳市交警局就《條例》中幾個重要方面進行了解讀。

  《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餐飲、娛樂場所等服務單位,指派或者聘請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為其服務對象提供機動車代理駕駛服務的,應當簽訂代駕協議,登記代駕人和服務對象相關個人資料、目的地及車輛資料。代駕人在代駕期間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代駕人和服務單位應當依據代駕協議和法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條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餐飲、娛樂場所等服務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簽訂代駕協議或者未登記代駕人和服務對象相關個人資料、目的地及車輛資料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0元罰款。

  解讀:酒後請人代駕之前,一定要通過酒樓、娛樂場所等服務單位簽訂書面的代駕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交警提示:對於服務單位來説,從2012年1月1日開始指派或者聘請人員提供代駕服務是法定義務,不履行要承擔法律後果;代駕人對於代駕過程中發生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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