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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的職業病防治法進一步明確監管部門職責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3日 05: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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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12月31日電(記者趙琬微、胡浩)國家安監總局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司司長高世民31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會議表決通過的關於修改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進一步明確了監管部門職責。

  高世民説,這次職業病防治法修訂的特點,就是進一步明確和理順了相關部門在職業病防治工作當中的監管職責。根據修訂後法律,職業病防治工作基本上按照防、治、保三個主要環節確定法治工作。

  修改後的法律將原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修改為“由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本法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修改後的法律明確了職業病防治施行“用人的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並規定當事人可以就職業病診斷、鑒定提請相關部門進行調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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