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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修法明確職業病診斷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3日 05: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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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12月31日電(記者趙琬微、胡浩)職業病診斷難、鑒定難,是職業病防治中遇到的“瓶頸”之一。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31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修改後的法律明確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

  法律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內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名單。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需具備《醫療機構職業許可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應的儀器、設備、醫療衛生技術人員等條件。法律明確“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診斷的要求。”

  法律還增加了勞動者自主選擇診斷機構的機會的相關規定。修改為“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目前,我國共有職業病診斷機構489家。全國還有60多個地市沒有職業病診斷機構,甚至個別省份只有1家職業病診斷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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