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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修法明確職業病診斷、鑒定可提請相關部門調查仲裁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3日 05: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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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12月31日電(記者趙琬微、胡浩)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31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法律增加“當事人對勞動關係、工種、工作崗位或在崗時間有爭議的,可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等規定。

  職業病診斷難、鑒定難,是職業病防治中的難題之一。修改後的法律增加規定,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有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接到申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並在三十日內作出裁決。

  修改後的法律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主張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勞動者的治療費用按照職業病待遇規定的途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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