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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發高溫補貼最高要罰款1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2日 21: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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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訊 記者馬海洋、黃麗娜報道:“高溫補貼” 發不發,不用再看老闆的臉色或心情。30日,廣東省政府公佈了《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發放高溫補貼的,將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未提供清涼飲料的,將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辦法》將從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35℃以上為高溫天氣

  “辦法”規定,高溫天氣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佈的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的天氣。

  用人單位在下列高溫天氣期間,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日最高氣溫達到39℃以上,當日應當停止戶外露天工作;(二)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戶外露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12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工作;(三)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同時強調,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工作及溫度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工作。

  清涼飲料免費發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標準和發放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應當向勞動者提供高溫天氣必需的勞動防護設施和用品。

  高溫補貼發不發,用人單位執行政策是否到位至關重要。為此,《辦法》強制規定,未按照國家標準落實通風、降溫、隔熱等防暑降溫措施的;未設立休息場所的用人單位,將由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處罰。

  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用人單位,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未提供清涼飲料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中暑診斷為職業病的可申請工傷認定

  “辦法”還規定,勞動者因在高溫天氣下工作引起中暑,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可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經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後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馬海洋、黃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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