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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志明因貪污受賄等罪被判死緩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2日 18: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內蒙古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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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0日,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白志明涉嫌受賄、貪污、鉅額財産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案宣佈一審判決結果。

  被告人白志明犯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犯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對來源不明的財産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白志明利用擔任錫林郭勒盟行署副盟長、盟委副書記、自治區扶貧辦副主任和自治區黨委副秘書長等職務的便利,幫助建築企業承攬工程、違反規定使他人獲得土地使用權、幫助企業或個人拆借鉅額資金吃利息等手段,非法收受多家公司和個人合計價值1023萬元的款物以及2萬美元和1萬歐元;採取侵吞、以虛假項目騙取現金等手段貪污工程款、建設資金、購車款、辦公廳經費等共8筆,合計價值人民幣490萬元;另有價值人民幣600萬元的財産不能説明合法來源;白志明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存虎頭牌獵槍一支,“六四”式手槍子彈177發。(記者 屈廣臣 范樹清 通訊員 朱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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