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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巨輪撞塌碼頭案調解結案 肇事方賠償1800萬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2日 11: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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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 孟煥良 通訊員 王舜畢)12月29日,發生在浙江省寧波市的貨輪撞塌碼頭案在寧波海事法院調解結案,肇事方向受害方賠償1800萬元。

  今年2月21日上午11時許,浙江海運集團台州有限責任公司所屬的3萬噸級“浙海258”輪,在停靠浙江大唐烏沙山發電有限公司所屬煤碼頭的過程中,碰撞了煤碼頭,造成碼頭一整條煤炭輸送帶從中間斷開,碼頭坍塌60多米,被撞塌部分大部分沉入海底。該事故引起浙江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事故發生後,省領導在第一時間到烏沙山發電公司召開專題協調會議,對電煤應急保障及碼頭搶修等工作進行全面部署,並要求在電力“迎峰度夏”前完成碼頭棧橋恢復運煤,4台機組儘快恢復滿負荷生産。

  3月2日,浙江大唐烏沙山發電有限公司為保障其合法權益以及後續的海事債權能夠順利實現,向寧波海事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扣押肇事輪,並責令其提供2.8億元的其他可靠擔保。該院依法准予申請,並及時對“浙海358”輪實施扣押。

  本案進入訴訟程序後,浙江海運集團台州有限責任公司向寧波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責任限制基金申請,該院依法裁定基金總額為1710330.5個特別提款權(約1800萬元人民幣)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5月20日,浙江大唐烏沙山發電有限公司向寧波海事法院申請債權登記並提起確權訴訟,要求對方賠償包括建築物損失、機器設備損失、倒運原煤增加費用、建造臨時棧橋及碼頭搶修費、打撈及清除殘骸費、電量丟失等造成的損失1.7971億余元,訴訟中變更為2.1552億余元。

  浙江大唐烏沙山發電有限公司和浙江海運集團台州有限責任公司均屬於較大型的國有企業,之前兩家都一直在合作生産。法院經過3次開庭和庭前質證後,雙方當事人為不傷和氣,願意調解。

  12月29日,在辦案法官的主持下,雙方坐下來心平氣和地進行和談。調解中,浙江大唐烏沙山發電有限公司方表示,這次電廠煤碼頭被撞給企業造成損失慘重,原本每日需要供煤2.2萬噸左右的4台發電機組因電煤供應受阻,有3台機組兩個多月無法發電,發電量稅減,又時逢夏季用電高峰,使浙江省電力不足局面更加嚴峻。浙江海運集團台州有限責任公司在向對方遭受的損失表示歉意的同時,做出表態,雖然企業效益不好,同意拿出1800萬元作為損失賠償,並承諾在以後繼續合作中給予讓利和補償。

  ■新聞鏈結■

  “浙海258”輪,是一艘總噸位為3萬噸級淺吃水散貨船,于2007年5月18日建成下水。2010年“浙海358輪”獲浙江“全省水運系統安全優秀船舶”。

  浙江大唐國際烏沙山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位於浙江省象山縣西周鎮,于2007年5月建立。一期工程建設4台60萬千瓦國産超臨界燃煤發電機組,該項目是浙江省五大百億工程項目之一。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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