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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修改:制度設置向保護勞動者權益傾斜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2日 10: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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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12月31日電 (記者 田興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今天上午在京閉幕。會議以138票贊成、1票反對、5票棄權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隨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人民大會堂北京廳舉行新聞發佈會。

  會上,衛生部監督局局長蘇志介紹,《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在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方面的修訂思路主要體現在方便勞動者、簡化程序、制度設置向保護勞動者權益傾斜等特點。修正案明確規定,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進一步擴大了勞動者就近選擇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權利。

  據悉,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職業病防治工作。特別是2002年《職業病防治法》實施以來,各地、各有關部門不斷加大工作力度,為遏制職業病高發勢頭、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及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來,職業病防治工作中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對《職業病防治法》進行修訂。

  診斷職業病,應當綜合分析病人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等因素。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等資料;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的,診斷、鑒定機構可以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並參考勞動者的自述、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的診斷、鑒定結論,大大方便了勞動者。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相關資料;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也可以向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現場調查。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産,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診斷、鑒定機構應當提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係、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為了加強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工作,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衛生部負責組織制定職業病診斷鑒定管理辦法和職業病診斷標準。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蘇志認為,這些新規定將更加方便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對解決過去職業病診斷鑒定中遇到的主要問題有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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