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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女教師綁架殺害自己學生被判無期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2日 10: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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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8日上午,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唐敏正在接受審判。 記者 童迪 攝

  昨天,備受關注的懷化中方縣8歲孩童小志遭女班主任老師唐敏綁架殺害一案經懷化中院一審宣判,被告唐敏犯綁架罪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同時,法院駁回訴訟原告、受害者父親吳軍(化名)的訴訟請求。

  否認殺人但兩次求死

  “人不是我殺的,但我請求法院判我死罪,立即執行。”12月8日,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庭上,唐敏曾兩次請求法官判她死刑。34歲的唐敏曾經是懷化市中方縣中方鎮中心小學的老師,她卻因為無力償還高利貸,將自己所在班級年僅8歲的學生小志綁架並殺害。

  “沒有殺害小志,我是得知小志失蹤後借此敲詐他父親吳軍的,後來在宿舍發現小志屍體我便用透明膠帶纏繞後用黃色編織袋裝好藏匿于床底。小志的血跡是綁透明膠帶時劃傷手指所留。”12月8日,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被告席上唐敏辯稱。唐敏在公安機關供述稱,她用手捂小志口鼻時遭到小志的反抗,並被抓傷手指。

  最後,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時間先後的順序認定,唐敏在第一次供述時並不知道小志屍體手指上有她的血跡,其供述的用手捂小志口鼻時遭到小志的反抗,並被抓傷手指的情節與客觀事實相印證。

  被判無期徒刑已賠償45萬元

  “小志是被劉華殺害”“我也不知道小志是被誰殺的,我沒殺他”……法庭上唐敏曾一度稱小志是被劉華(化名)殺害的,但隨後又改口稱不知兇手是誰,供述前後矛盾。 但法院認為,唐敏的有罪供述與現場勘查筆錄、法物鑒定文書等客觀證據均能相互印證,已經形成證據鎖鏈,足以證明唐敏為勒索財物綁架小志後將其殺害的事實。

  判決書顯示:唐敏為勒索財物綁架自己的學生並將之殺死,主觀惡性極大,社會影響極壞,但唐敏審判時繫懷孕婦女,故不適用死刑。法院宣佈,唐敏犯綁架罪罪名成立,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吳軍曾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唐敏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安葬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共計88萬元。法院認為,吳軍請求的精神撫慰金40萬和間接經濟損失10萬元均不在刑事附帶民事範圍,故不予受理。同時,法院認為唐敏丈夫與學校簽訂了房屋過戶協議,將房屋過戶給學校,學校替唐敏墊付賠償金等45萬元,吳軍的其他訴訟請求已經獲得超額賠償,法院不再判賠。

  律師説法

  “懷孕婦女

  不適用死刑有法可依”

  接到法院下達的判決書後吳軍顯得很不滿,他表示“自己一定會上訴。”

  記者隨後也就此採訪了湖南省金州律師事務所王小明律師,王小明説:“從被告人犯罪的性質和情節看適用死刑。但是家屬(包括部分群眾)不理解國家的法律規定,我國刑法確實規定,婦女懷孕不適用死刑(這也包括不能適用死緩)。所以法院頂格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三湘都市報 王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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